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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经营中的临时禁令滥用风险及思考
2019-06-06 09:01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之一的临时禁令,在平台经营过程中往往影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和创新机制的实现。我国网络

原标题:网络平台经营中的临时禁令滥用风险及思考

  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之一的临时禁令,在平台经营过程中往往影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和创新机制的实现。我国网络平台中的临时禁令应当谨慎适用,以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创新战略。

  自互联网技术商业化普及以来,各类网络平台逐步发展成信息生产、加工和传播的媒介。与此同时,依托平台传播的信息因自身所包含的财产价值和知识属性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客体。以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立法在互联网领域构建了以平台为责任主体的知识产权治理规则。通过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义务,网络平台豁免侵权责任而有效经营和维持创新。在此基础上,平台治理规则的设计实现两层目的:首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能够被有效控制和排除。同时,平台的有序经营和创新过程不受法律规则滥用的干扰。

  实践中,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限制知识产权创新的潜在风险。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之一的临时禁令,在平台经营过程中往往影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和创新机制的实现。如近期国内发生的一系列临时禁令的适用案件,包括英雄联盟诉西瓜视频禁令案、微信诉多闪禁令案、王者荣耀诉抖音禁令案等。尽管这些案件中的临时禁令适用往往以支持申请人诉求作为结果,但适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仍值得思考:申请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否完整?临时禁令的裁定是否符合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临时禁令对相关平台的经营和行业创新是否有不利影响?显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需要检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临时禁令规则。

  临时禁令作为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之一,围绕财产规则的绝对效力实现而设计。临时禁令作为普通法系衡平救济的核心,起源于英美衡平法院对于侵犯财产权行为的绝对性排除。知识产权作为无形智力成果,在财产规则层面接近于一般有形物。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无形智力成果的核心特征,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在规则设计上需要构建财产规则的基础。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临时禁令可以绝对性地阻止侵权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而不需要前置条件。例如权利人不需要事先与当事方通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排除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从救济效率角度,临时禁令比损害赔偿往往更有效果。因此,临时禁令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利的绝对性。

  临时禁令排除正在发生中的及可能继续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财产规则角度,临时禁令应当适用于确定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当事方有争议的知识产权是稳定明确的权利,且因侵权行为而被剥夺了权利人法定享有的绝对权及其排他效力。而确定造成损失的侵权行为,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启动知识产权诉讼,经过完整且明确的证据链由法院完成有效判决。最终临时禁令转化为永久禁令,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因此,临时禁令的适用在知识产权救济层面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救济,强调适用过程的谨慎注意和适用结果的有效权衡。

  凡事都有正反两面,临时禁令与财产规则的绝对排他效力密切相关,不慎适用必然导致权利滥用的风险。绝对的排他性权利最终导致垄断,限制有效竞争和创新空间。有效竞争是自由市场为基础的创新机制的依托,也是知识产权法定权利行使的制度目的。主张享有知识产权而完全否定他人对于智力成果的一切使用行为,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否定了知识产权限制规则的存在。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不合理的扩张知识产权而造成滥用的风险,导致限制竞争和阻碍创新的结果。考虑到上述问题,规则设计者往往通过严格的适用条件确保临时禁令的效力契合个案需求。例如,美国《专利法》第283条明确了审理专利案件授予临时禁令的四个要件:首先,原告胜诉的合理概率;其次,不授予临时禁令造成原告不可弥补的损害;再次,禁令授予或驳回对其他主体的损害;最后,禁令授予后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专利诉讼的长期实践中,后两个要件在法官裁量时的权重低于前两个要件。换言之,被告行为的侵权确定性和原告损失不可弥补的确定性是授予临时禁令的核心要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也明确了申请诉前保全行为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保全的权利稳定性、不采取保全造成的申请人难以弥补的损害、保全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影响以及保全行为采取或驳回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此处的保全行为,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实际上即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临时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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