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本报告书“释义”部分赋予该等词语或简称的含义。
一、 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营口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营口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以及中国证监会豁免招商局辽宁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触发的就大连港A股股份及营口港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或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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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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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辽宁省国资委的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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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辽宁省国资委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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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辽宁省港口行业的协同发展和产业融合,招商局辽宁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辽宁港口集团1.1%的股权。
辽宁港口集团系辽宁省国资委设立的辽宁港口整合平台。本次交易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持有辽宁港口集团51%的股权(其中49.9%的股权已在本次交易前委托招商港口进行管理,并由招商港口行使表决权);招商局集团将成为辽宁港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深度整合辽宁省沿海港口资源,全面落实港航强省和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意图,加快推进辽宁省海洋和港口经济一体化、协同化发展。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辽宁省国资委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发生因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资本运作而导致辽宁省国资委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辽宁省国资委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权益变动方式
辽宁省国资委拟将其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1.1%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招商局辽宁。前述无偿划转完成后,招商局辽宁将持有辽宁港口集团51%的股权。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辽宁省国资委直接持有辽宁港口集团50.1%的股权,并作为辽宁港口集团的控股股东进而通过营口港务集团间接持有营口港5,067,415,378股股份,占营口港总股本的78.29%。
本次权益变动前,营口港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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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8年12月13日,招商局辽宁与招商港口签署《关于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约定招商局辽宁将其持有的辽宁港口集团49.9%的股权委托给招商港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