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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保条例实施首月,汽车消费投诉和装修纠纷大增
2019-06-11 20:01 来源: 互联网 编辑:WB002 打印 手机阅读
[导读]
湖北消保条例实施首月,汽车消费投诉和装修纠纷大增,装修 汽车

6月25日,记者从湖北省工商局获悉,《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首月,全省交通工具类投诉出现大增,全省交通工具投诉1239件,位居商品类投诉首位,投诉量环比增加6.08%,比上年同期增加14.83%,在商品类投诉总量的占比比上年同期增加3.29个百分点。

2018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5月,全省工商系统12315平台处理消费者诉求共计34329件,其中咨询19490件、投诉13549件、举报1290件,分别占12315诉求总量的56.77%、39.47%和3.76%。投诉量比上年同期增加19.65%。

5月,共接收消费者投诉13549件,其中商品类投诉6406件,占投诉总量的47.28%;服务类投诉7143件,占投诉总量的52.72%。服务类投诉所占比重同比明显增长,增加12.08个百分点,环比减少5.37个百分点。非现场购物投诉1688件,占投诉总量的12.46%,同比增加了12.01%。

湖北消保条例实施首月,汽车消费投诉和装修纠纷大增

第一部分

商品类投诉

5月份商品类投诉6406件,投诉量居前十位的依次是:交通工具、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家居用品、通讯产品、装修建材、首饰、计算机产品、食品、保健品。

【新车销售要防强制搭售】

交通工具投诉1239件,位居商品类投诉首位,投诉量环比增加6.08%,比上年同期增加14.83%,在商品类投诉总量的占比比上年同期增加3.29个百分点。《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家用汽车销售者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投诉的信心,可能是此类投诉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条例》链接】

第三十三条 ?家用汽车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随车交付发票、合格证、三包凭证等随车资料及符合规定的随车物品。销售进口家用汽车的,还应当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家用汽车销售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案例链接】

十堰的谢女士投诉称,2018年5月份其在十堰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全款24.68万元购买汽车,该公司强制其购买7782元的保险。当地工商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不强制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在其他地方购买了保险。

【二手车消费猫腻真是多】

消费者投诉反映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引发的纠纷较为集中,如:二手车刚买不久就出现漏油、发动机故障等问题,出现质量问题商家拒绝进行售后维修,商家擅改二手车里程数,二手车交易平台隐含不合理的检测费、退货费用等。《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家用二手车销售者义务,为二手车消费者依法主张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对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销售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关注新规,依法维权。

【《条例》链接】

第三十四条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者应当对二手汽车进行全面核查,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来源、使用、修理、事故、安全技术检验、违章、报废期以及抵押登记、交纳税费等信息,并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存在安全性能故障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因销售者隐瞒或者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销售者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二部分

服务类投诉

5月份服务类投诉7143件,投诉量居前十位的依次是:文化娱乐体育服务、房屋装修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与餐饮住宿服务并列第三)、电信服务、中介服务、互联网服务、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教育培训服务、销售服务。

5月服务类投诉前十位各类别中,除美容美发服务和互联网服务两类投诉量同比略有下降外,其他各类别投诉量均同比呈上升态势。其中增幅最为明显的是房屋装修服务,增幅达到634.65%,其次是中介服务和销售服务,增幅分别为297.83%和127.59%。

【房屋装修收钱跑路增多】

房屋装修服务投诉今年以来一直保持较大的增幅,5月更是从上年同期的服务类投诉第十位跃升至第二位,投诉量达到742件,创历史新高,环比增长62.36%。合同类投诉仍是此类投诉聚焦重点,约占77%,投诉主要反映装修公司合同违约问题,如未按约定工期完工且拒不支付违约金、无故停工、擅自更换施工材料、商家违约不退定金等。此类投诉剧增的主要原因是,个别装修服务网络交易平台违约,引发多地消费者群体投诉。相关地区工商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协调下,正在积极处置过程中。《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房屋装修服务经营者约定服务事项和履行保修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此类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消费者可据此维权,工商部门将依法调处消费纠纷。

【《条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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